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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夫妻的共同财产

剑客行者 三剑客

军人夫妻的共同财产

题图/大唐

一世夫妻梅朵 - 温柔岁月

军人夫妻的共同财产

都说军人是世界上最疼家属的人,这话一点都没错。然而,并不是你爱她就可以一直白头到老、携手一生的。生活中的军人家庭因为各种原因,总有一些军人婚姻走到了尽头,和军婚说了再见。

如果婚姻家庭无法维系,离婚分手也是一种合理的选择。既然走到了这一步,财产分割自然就成了摆在军人家庭面前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一位律师朋友曾经讲起这样一件事。

他说他曾经接到过一个军转干部的法律咨询,咨询的是关于自己转业费用分割的问题。那个军转干部说,他已经和妻子离婚两年了,去年他也选择了转业退役。在当初离婚的时候,所有的财产等已经分割完毕,并没有什么遗漏之项。可是就在他转业上班不久,却接到前妻的电话,要求重新梳理一下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她要平分自己刚拿到手的转业费用。

前妻说,转业费用是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已经离婚了但是自己有权利平分这部分费用,这是法律赋予他的权利。干部很生气,说都已经离婚了,而且离婚前所有的费用都已经结清了,怎么过了两三年了还好意思来要转业费?这些转业费是自己参军十几年的总结和补偿,凭什么给她分,还要平分,太没道理了。

故事到此,朋友没有继续往下说,而是问周围的几个朋友,他们对此的意见如何?如果他们是当事人,又该如何去处置呢?

朋友们议论纷纷,有的说这前妻也太贪心了,都已经离婚而且之前的财产已经处理完毕了,还好意思来分割转业费,太贪心了;有的说要是换做他,就绝对不理她,自己辛苦所得凭什么与不相干的人分享;也有的人说自己不太知道法律规定,是不是这笔费用真的就是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分割呢?也有的说,如果真的按照规定应该分割,那就给她分一点,但是不能太多,这毕竟是自己的转业费,是自己专用的。

律师朋友接着讲了他的意见。

军人夫妻的共同财产

他说,一方为军人的夫妻离婚时军人尚未离开部队,在离婚后其才复员、转业,故而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等一次性费用是在离婚后领取的,但是这部财产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可期待利益,属于共同财产的部分,因而原配偶仍有权要求进行分割。只不过根据有关规定,不是平分,而是只能分割其中的一部分。

带着疑问,剑客也查阅了相关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军人复员费 + 自主择业费) ÷(70-军人入伍时的年龄)× 结婚的年限=夫妻共同财产,是退役军人必须要履行的法律义务。70,指的是平均寿命。

而规定的关键词是一次性费用,而不是所有的费用。因为现役军人退出现役时取得的补助款项,并非全部是退伍费。具体来说,义务兵退出现役,可以获得退伍补助费、医疗补助费、退伍差旅费、离队下月津贴及伙食费、当月剩余伙食费等。

士官退出现役,可以获得基本复员费、安家补助费、回乡生产补助费、医药生活补助费、奖励工资、住房补贴和公积金、伤亡保险金、退役医疗保险金等。

军官退出现役,可以获得生活补助费、安家补助费、离队差旅费、奖励工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基金、养老保险费及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军粮差价补贴等,如果退役军官选择自主择业,还可以取得自主择业补助费。

而不同的补偿项目,分割规则也不一样:性质属于转业费、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分割。而有的项目属于个人财产,比如医疗保险、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而有的费用却是夫妻共同财产,直接进行分割,比如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

一位法官曾经在法律进军营进行法治宣讲的时候这样解释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军人由于履行特殊义务,他们除日常工资外,还包括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复员费、转业费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

应注意的是,判断军人的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是否应予分割时,不能只按照字面的解释理解分割的前提条件“离婚时”,由于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不管现役军人是否转业或复员,这些财产在事实上都是存在的只是在军人复原或专业时才发给军人,同时应考虑到军人离婚与其复员转业并不一定同步进行,如果军人离婚时尚未复员转业,能够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军人财产实际多为可期待利益,故而这部分财产配偶即使离婚后也可以要求分割。

故事讲完了,事情也结束了。但是事情带来的思考却没有结束。

军人夫妻的共同财产

都说军婚不易,都说军婚宝贵值得珍惜珍藏。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追求价值的多元化,军营离婚事件的发生率也在提升,这的确是一个值得我们思考和解决的问题。剑客的身边,已经有至少四五对军人夫妻散了。

作为最后一笔夫妻共同财产,转业费用一旦分割完毕,军人夫妻的情分和记忆就彻底完结了,让人有些伤感有些难受。一位走到这一步的军人曾经这样说,该给家属的东西自己一分都不会少,毕竟在婚姻过程中,家属和自己都留下了美好的记忆,在他最困难的时候是家属给了他最坚强的支持和家庭的温暖。虽然不得已而分手,但是依然会祝福她未来可以更幸福。

有人说军婚是很美好的,但也是脆弱的;军婚是甜蜜的,也是充满酸楚的。对于无法走到尽头的军婚,我们需要正确看待,我们尊重结婚时的牵手选择,也需要尊重离婚时的分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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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军婚,党和国家也是想了不少办法采取了不少措施的。

比如1950年颁布的我国第一部婚姻法,对军人家庭的离婚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现役革命军人与家庭有通讯关系的,其配偶提出离婚,须得革命军人的同意。”;1980年颁布的现行婚姻法第26条的内容,是国家长期以来保护军人婚姻政策的具体体现,贯彻了在离婚问题上对现役军人给予的特殊保护,也是人民法院处理现役军人离婚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

1950年颁布的我国第一部婚姻法,对军人家庭的离婚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现役革命军人与家庭有通讯关系的,其配偶提出离婚,须得革命军人的同意。”;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再度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保护现役军人的荣誉、人格尊严,对现役军人的婚姻实行特别保护。”同时,我国新刑法也继续保留了破坏军婚罪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也曾对保护军婚的条款作过司法解释:“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应按婚姻法第26条规定审理。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对夫妻感情已破裂,经过做和好工作无效,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应通过军人所在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

其实无论是设立“破坏军婚罪”,还是“离婚需征得军人同意”的内容,还是对于军人退役费用的分割规定,都是在切实保护军人和军人家庭,是在维护和支持军人家庭婚姻的幸福,也是对军人家庭婚姻遇到困难和现实的思考和解决。

军人婚姻家庭幸福,是官兵个人的事情,但也事关国防建设和国家长治久安,不得不重视和关注。一位军人说,虽然各类法规制度对军婚有着一定的保护和关爱,但是我们需要做的事情还有很多。

如,怎样保证官兵休假的权利,如何让大家休的及时、完整、顺心、顺畅等;如何解决好官兵的“后路、后方、后代”问题,让官兵可以心无旁骛、全身心的的投入到工作之中;适当提高“夫妻两地分居费”“随军未就业补助”的标准,做好家属就业工作。当这些细节做好了,当这些环节做到了,或许就能有效缓解军人家庭的矛盾,让这份幸福感可以长期保鲜。

那天聚会结束后,律师朋友说他知道军人家庭的奉献和苦累。他说他真的不愿意这些保护军婚、军人权益的条款被“激活”,希望军人和军人家庭都一直幸福,这才是他最愿意最希望的事情。

这也是我自己最希望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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