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官员违纪怎么办?清代处理违纪官员的妙招
“处分”是历朝历代惩罚官员的制度措施,凡是官员因过失或违制违纪,依据条例判决相应的惩罚,主要由官员定期上报,吏部主导。处分是封建政府为了维护封建社会的统治秩序,巩固皇帝的统治地位,对违纪违制官员予以的一种行政制裁。具体的制裁措施有:罚俸、降级、革职、流放等。在封建社会的政治中,对官员的处分是一种维护官场正常运作的方式,在古代地位十分重要。
处分制度历史悠久,自从汉代就有对三公九卿的处分规定,到了清代处分制度形成了独立的体系,官员处分的相关法律直接以“处分”为题,为相关行政法规命名。清代处分有严格的规定,并制定出独有的处分汇题制来将官员的处分制度化、规范化。
清代处分工作中的汇题制度,是为了方便工作,由六部把性质内容相同的案件汇集到一起,定期提奏,向皇帝上报。主要的部门为吏部,有专门就罚俸禄等案开汇题的,有就盗窃案开汇题的,也有就官员不作为而开汇题的,汇题的分类多种多样。
二、独特的处分汇题制如何运作?清朝规定吏部是掌握对官员绩效考核、有无犯罪的认定机构。
清代吏部下属机构有文选清吏司、考功司、稽勲司、验封司四个机构,世人称“喜怒哀乐”四司,其中的怒司――考功司,则专门负责对内官员进行处分。对于吏部各官的处分,则由都察院负责执行查办。
用现在的话讲,吏部相当于现在的中央组织部、中央人事部、教育部等部门合起来的综合部门。吏部掌管着全国官员的任免、考课、升降、调动等事务,还负责官员政绩考核事务。此外,全国教育工作的部署,也就是科举、学校的审批等也是由吏部主管的。还有组织全国官员重要升迁,任免考试,类似于现在国家的“公务员考试”。由此可见,吏部的职能是多样的,重点在官员培养、考核这些方面,在法律上规定,只有吏部和都察院才享有处分官员的权利。
在对官员违法违纪案件的处理中,相关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案件的处理。
第一,根据官员的不同等级,处分由不同部门提出。处分官员可具题、可提奏、可陈请,因官员等级不同而方式也各异。总的来说,普通官员由吏部提出处罚申请,高级官员由军机处向皇帝请旨决定处分,其中由吏部具题的最为普遍。由相关部门提出后,将各种不同的犯罪案件根据同个汇题归类,按照规定的时间,向皇帝上报,请求皇帝批复。吏部具题处分时,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官员等级高低不同,进行分类的处分惩罚。
第二,处分的初议、议定和决议:在吏部等相关部门将处分上报后,皇帝进行初议,根据官员所犯过失的性质轻重,官位的高低分成不同的处分方式。在皇帝的初议旨意下,吏部进行具体的讨论,依据大清律文确定官员的处分。在这一过程中,政府规定有律可循的要依据法律来定罪。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则要引用相似的案例进行裁决,这防止了享有行政处分权的吏部官员在处分时根据个人情感等胡乱处分。可见,在这个层面主要是针对执法官员准确、恰当、公正的引用律例的严格规定,若没有相关法律条文,则引用之前旧案,参照之前相似旧案件的处罚结果来对官员进行处分,这也保障了处分的公平性。在议定还要注上相关的法律来源,这样,保证了吏部处分的合法性、公平性,有理有据,保障官员的合法权利,减免冤假错案例发生。这个层面是处分中的是否正确判案的关键环节,朝廷通过对审判这一过程的依据进行严格的规定,体现了朝廷对“处分”的谨慎。
在吏部议定之后,最后向皇帝上报判定结果。皇帝根据职位高低,关系深浅来做最终的裁决,可以认可吏部的议定或者下令吏部改变议定,甚至可以废弃吏部的结果。清朝统治者制定了处分法规,创立了处分制度,赋予吏部处分大权,但是从最后裁定可以看出皇权在官员处分中依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这体现了皇权的至高无上,拥有最终的裁定权,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皇权的威严,避免吏部权力的扩张。
第三,处分的执行:处分结果正式确定后,由吏部或都察院通知被处分官员,或知会地方其它机构以及省级行政机构,进行具体执行,将该官调离、革职,或者命令户部停支、扣除该官俸禄等,落实处分措施。并且将处分的依据,过程,结果记录在档案里,以备日后有需要时的查核。按照该程序对官员进行处分处理,井井有条,公正严明。
三、处分汇题制有什么特点?第一,处分汇题制中,汇题时间是固定的。清朝的官员处分大多每十日一汇题,定期向皇帝上奏。康熙四十七年谕:“吏、兵、刑部汇题之事,朕先屡经明谕,应十日汇题,即如期具奏。”意思也就是,皇帝规定,十日一汇题,官员要如期上奏。具体可入十日一汇题的类型有,凡 “知县以上的级别受处分,降俸、降职、降级、罚俸、住俸、缉拿并降革留任等案者,都算在十日汇题”。 凡是官员受审查、承查、拖延工作、罚俸等案”,也算入于十日一次汇题。十日一汇题的处分较多,其他像十五日一汇题的较少。将汇题的时间固定,以十日为期上报皇帝,整合案件一次性的上报给皇帝,皇帝一次性审批案件。根据同个类型的案件归入一个汇题,直接明了犯案的类型,便于依据相应的法律对官员做出相应的惩罚。
第二、处分的类别多种多样,根据案情轻重决定。处分制度中设定的处分类别,大类有罚俸、降级、革职。在每大类里面又有详细的分类,如各种罚俸具体数目,降级和升职的具体级别,革职和革留等。在实际的官员处分中,依据着这些处分类别,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在实际处分的案件中,根据不同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详细的判决,会形成个惩罚的等级。所以说事实上见到的处分类别要远比制度设定的丰富和详细。
第三, 处分有“公罪”、“私罪”之分。那如何区分是“公罪”还是“私罪”呢,关键是看官员之犯罪是否为主观故意。无论公事、私事获罪,如果是不小心也就是“过失”则认定为公罪,如果是主观故意的,即便是因为公事而犯罪,也属于“私罪”。一般而言,因为“公罪”是官员的“无心行为,”不构成犯罪动机会宽松处理。所以,“公罪”的官员处罚比犯“私罪”的官员轻。
那被处分的官员到底还有没有翻身的可能呢?这便要提到清朝行政处分制度中的开复制度。开复制度,就是被处罚的官员按照一定的程序,恢复其俸禄、级别或官职等。在一定程度上,受处分的官员可通过这一制度恢复原有的官职,打一场漂亮的翻身战。但是,官员能否申请开复是有条件。当官员是因为“公罪”不是“私罪”而受到的罚俸禄、降级、革职等处罚时,是可以开复的首要条件。还有就是在经过一定年限的处分后再申请开复,没有具体的年限规定,但要求在这过程中没有再违法违纪。这两个是基础条件,除此之外,在接受处分过程中的绩效作为等也是考虑能否开复的因素。
四、清代处分汇题制的影响对官员来说,严格的处分汇题制会影响其仕途的升迁,影响官员俸禄的数目,进而影响官员的经济情况,一定程度上会使官员下意识规避处分。对朝廷来说,有利于整治官场的风气,惩罚违法违纪官员,规范官员的行为,保障行政的有序运行。通过定期整合案件上报,节省了审查官员的工作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将案件归类上报,提高了行政效率,节省了皇帝的批阅时间。皇帝最终的裁决又保证了其皇权的至上,巩固统治地位,维护统治秩序。
这一制度下,官员的违法违纪案件审查过程理论上是公正严明的,这体现了清代的处分汇题制的完善。不止在古代,在今天国家的治理不断继承与发展,“处分”依旧是行政处罚的重要手段。行政处分对官员有威慑力,规范官员的行政行为,有利于官场风气的净化,依法惩罚违法违纪的官员,使官员真正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建设清正廉洁的政府,打造真正意义上服务型的政府。
参考资料:
1:《清史稿》
2:《中国历代政治得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