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敬卫国戍边英雄官兵丨我军授予荣誉称号有哪
日前,中央军委对守卫祖国西部边陲的5名官兵进行表彰,授予祁发宝“卫国戍边英雄团长”荣誉称号,追授陈红军“卫国戍边英雄”荣誉称号,给陈祥榕、肖思远、王焯冉追记一等功。
在致敬卫国戍边英雄官兵的同时,很多人都想了解,我军荣誉称号是怎样授予的,有哪些规定?
荣誉是军人的第二生命,古今中外概莫能外。荣誉称号是军队对执行作战、训练和其他任务中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和重大影响的个人和单位授予的光荣名称。中国人民解放军授予的荣誉称号是各种奖励中规格很高的一种奖励,具有较强的权威性、特定性和褒扬性,是其贡献的象征和功绩的标志。我军建军90余年来,先后涌现出大批英雄模范和光荣集体,许多个人和建制单位被上级机关授予各种荣誉称号,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起到了强有力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我军历来重视开展立功创模活动,为有功人员和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始于土地革命战争时期。1930年12月30日,红军第一方面军第三军九师二十七团一连在第一次反“围剿”作战中,一举攻入敌指挥所,活捉敌前线总指挥、第十八师师长张辉瓒。消息传来,红一方面军第三军当即决定授予一连“战斗英雄连”荣誉称号。这是红军最早由军一级授予的部队荣誉称号。1932年3月,红军第一方面军第一军团命名在赣州战役中有卓越表现的第四军十一师为“铁军”。这是第一个我军历史上第一个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师级建制单位。
1933年初,鉴于苏维埃中央政府警卫团作战勇敢,在建立根据地、扩红、筹款和执行纪律等方面成绩显著,中革军委在瑞金召开红军大会,正式命名该团为“中央模范团”。中央苏维埃政府副主席项英授旗,周恩来、叶剑英出席了命名大会。中央模范团”是我军最早由最高军事领导机构颁发的部队荣誉称号。
长征中,红军先头部队中涌现出“强渡乌江模范连”“大渡河连”“飞夺沪定桥二十二勇士”“开路先锋团”“开路先锋连”等英模集体。
抗日战争时期,中共领导的抗日武装力量和根据地政府均开展过评选英雄、模范的奖励运动,并逐渐出现了通过军队政治部门决定、军队首长签发,专门为个人或单位授予荣誉称号进行表彰的做法,先后涌现出“平型关大战突击连”“黄土岭功臣炮连”“青口十八勇士”“朱德警卫团”“黄烟洞保卫战英雄团”“刘老庄连”等被授予荣誉称号的英模集体。
1941年10月18日,八路军晋察冀军区政治部发出《关于学习狼牙山五壮士的训令》。该《训令》决定授予马宝玉、胡德林、胡福才三名烈士“模范荣誉战士”荣誉称号。这是我军首次由军区(军)一级授予个人荣誉称号。此后,被军区一级授予荣誉称号的还有“晋察冀边区子弟兵战斗英雄”邓仕均、“一等战斗英雄”任常伦等、“特等战斗英雄”马立训、“模范医务工作者”李蓝丁等多人。
解放战争中,我军创造性地开展了立功运动,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官兵英勇杀敌的积极性,全军涌现出大批战斗英雄和英雄集体,许多被授予荣誉称号,如“战斗英雄”和“模范共产党员”董存瑞、“一级杀敌英雄”王克勤、“华东射击英雄”和“华东一级人民英雄”魏来国,“光荣的临汾旅”“塔山英雄团”、“济南第一团”“洛阳营”“渡江功臣连”等。在战争年代,由于环境、条件的限制,我军授予荣誉称号作为奖励的做法,并未在全军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全军实施奖励的项目、条件和权限逐渐统一。1951年2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草案)》,首次将授予荣誉称号列为全军统一的奖励项目。凡在作战或一切工作中,有特殊功绩并起决定作用、堪为旗帜者,可授予“模范”或“英雄”等称号。“模范”或“英雄”的标准,由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统一制定之。授予荣誉称号的权限:师长、军长(三级军区司令员)、集团军(兵团、二级军区)司令员和海、空、装甲、炮兵等司令员及其政治委员,方面军(野战军、一级军区)司令员及其政治委员,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长及总政治部主任,有权授予荣誉称号。这一时期授予个人的荣誉称号主要为“战斗英雄”“工作模范”和“劳动模范”几种。
1952年1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立功与奖励工作条例(草案)》,规定评选英雄、模范两类称号,且英雄、模范各分三级。英雄与模范具有同等功绩与荣誉,一般属于战斗方面者称英雄,属于其他方面者(工作、生产、学习、团结、遵守纪律等)称模范。但根据其等级与性质之不同,可由批准机关冠以具体之光荣称号(如射击英雄、生产模范……等)。条例还规定了英雄、模范两类荣誉称号的评选标准和批准权限。至此,授予三级英雄或模范荣誉称号的制度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确立起来。中国人民志愿军政治部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立功与奖励工作条例(草案)》,制订出《中国人民志愿军立功条例(草案)》,将英雄和模范荣誉称号的三个等级依次为特级、一级、二级,如黄继光为特级英雄,邱少云为一级英雄,罗盛教为一级模范。
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宪法》第31、40条规定,授予荣誉称号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实施。据此,解放军总政治部决定停止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立功与奖励工作条例(草案)》中授予荣誉称号的做法。在1951年至1962年的这段时间内,除中国人民志愿军外,中国人民解放军没有实际授予过由中央军委或国防部批准的荣誉称号。
针对个别军兵种部队授予荣誉称号的做法,1955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发布《关于授予英雄称号的规定》,强调英雄称号是国家最高荣誉奖励,只有国家才有权规定和决定授予。各兵种军种部队今后一律不得自行批准授予英雄称号。
1962年,中印边境自卫反击战期间,涌现出一批英勇作战、需要表彰的官兵。1963年3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追授罗光燮“战斗英雄”荣誉称号。此后,总政治部于当年9月2日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战时立功条例(草案)》,规定向个人和单位授予荣誉称号为最高奖励。凡是个人或者单位,对于取得战斗胜利有特殊贡献,或者在其他方面有卓越表现,并且立一等功一次以上,在全军有代表性者,授予英雄(模范)称号。授予个人和单位英雄〔模范)称号,由国防部批准。此后,中央军委和总政治部对荣誉称号的批准权限,曾作过几次调整。
1964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奖励项目为五项:(一)嘉奖;(二)记三等功;(三)记二等功;(四)记一等功;(五)授予荣誉称号。荣誉称号为最高奖项。授予全军性的个人和单位的荣誉称号的权限,属于国防部。授予军区或军范围内的连以下的个人和单位的荣誉称号,由军区或军的党委决定,首长实施。将荣誉称号分为全军、军区或军两级,荣誉称号授予权限下降至军。
1965年5月6日总政治部组织部《关于战时开展立功运动的通知》,再次强调,授予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在全军范围内堪称旗帜的由国防部批准;在军区、军种、兵种范围内堪称旗帜的由军区、军种、兵种批准;军以下按立功条例规定进行记功奖励,不授予英雄、模范称号。
1965年7月20日,中央军委明确荣誉称号的授予权最低为军区、军兵种一级。自此,形成了国防部(中央军委)、军区军兵种两级荣誉称号的制度体系。荣誉称号多数为“战斗英雄”,也有根据个人和单位事迹特点命名的,如授予英模个人的“空军战斗英雄”岳振华、“爱民模范”欧阳海、“铁道兵硬骨头战士”张春玉,授予英模集体的“南京路上好八连”、“硬骨头六连”、“海空雄鹰团”等。
1979年2月,中越边境自卫反击战,涌现出大批立功和荣获荣誉称号的官兵。1979年3月23日,总政治部决定为参战官兵颁发立功奖章和英雄模范奖章。1979年10月20日,总政治部决定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个人,授予一级英雄模范奖章;被军区、军兵种一级授予荣誉称号的个人,授予二级英雄模范奖章。
1990年6月9日,中央军委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授予荣誉称号,通常由领导或群众提名,经群众评议,有相应权限的部队党的委员会讨论决定,军区、军种、兵种首长或中央军委主席实施。这一时期荣誉称号名称具有时代特点,如:“科研试飞英雄”王昂、“富于理想勇于献身的优秀大学生”张华、“献身国防现代化的模范干部”苏宁等。
1997年10月7日,中央军委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个人或者单位遵守纪律,在作战或者其他方面,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在军区级单位、全军、全国有重大影响和推动作用,堪称楷模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对获得荣誉称号奖励的个人,由军区级单位批准的,授予二级英雄模范奖章;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授予一级英雄模范奖章。
2010年5月4日,中央军委颁布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该部条令中,继续为军人授予荣誉称号。将原有的一级、二级英雄模范奖章升格为一级、二级英雄模范勋章。
2018年4月,中央军委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在对个人的奖励项目中增加了授予八一勋章为最高奖励,荣誉称号为仅次于八一勋章的奖励。规定在作战、训练或者其他工作中,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在全军、全国有重大影响和推动作用,堪称楷模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荣誉称号由中央军委决定(取消了战区、军兵种一级授予荣誉称号的权限),中央军委主席向个人颁授英模奖章和证书、向单位颁授奖旗。一般在每年建军节前夕举行颁授仪式,也可以视情及时授予。荣誉称号的名称,根据授予对象的事迹特点确定。这次授予边防团长祁发宝、营长陈红军荣誉称号,即属于“视情及时授予”;他们荣誉称号的名称“卫国戍边英雄团长”“卫国戍边英雄”,就是“根据授予对象的事迹特点确定”的。
中央军委为5位卫国戍边官兵授予荣誉称号和追记一等功,既是对英雄官兵功绩的褒奖,也必将激励广大戍边官兵发扬喀喇昆仑精神,誓死捍卫国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