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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儿家属拒绝为网约车司机作证的后续来了,系

就在广大网友还在为网约车司机艾先生打抱不平,抱怨这个社会太冷血的时候,事件的反转让之前还义愤填膺的广大网友住了口,封了笔。原来是医院误将另一患儿家属电话提供给艾先生,这才出现对方拒绝作证的情况。于是,双方在今日也就是15日上午终于会面,澄清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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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回顾一下事件,一网约车艾先生,在12月8日,为将一名失去知觉的婴儿及时送医,一路连闯3个红灯。事后,婴儿的家长却拒绝为艾先生提供证明以取消处罚。12月14日,警方经过核实,已经取消对艾先生的处罚。此外,网约车平台也向艾先生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奖金。

事儿是这么个事儿,但是,在没有反转之前,这事儿被媒体放大到网上之后,口诛笔伐者都能汇成大江大河。包括对那位不愿作证家属的人格侮辱和人肉搜索。

这个祸,到底是谁惹起来的?

司机遇到紧急情况需要留证,并且及时主动联系交警部门患儿家属拒绝为网约车司机作证的后续来了,系

司机为救人,连闯红灯的事情并不少见。而余庆县的张先生的做法却更为稳妥。他晚上加完班,开车回家的路上,遇到一对中年男女,男子怀抱着一名小孩在路边徘徊,不停地向路边的车辆招手,显得很焦急的样子。看到两人很着急,张先生当时心想肯定有什么事,于是靠边停车。经了解,招车的男女是夫妻,小孩当时正发高烧,急需送县人民医院医治。了解情况后,他立即让夫妻二人将小孩抱上车,答应送他们去医院。行驶途中,张先生一路按着喇叭,快速超车往医院赶,途经也闯了三个红灯,他将孩子送往医院之后的第一件事儿,不是着急离开,而是先报案,将事情的经过说了一遍。

事后不仅免除处罚,这位张先生也受到了有关部门的奖励。这其实已经为广大司机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范本。首先,闯红灯无论是何种情况,肯定是违法行为,但是法内也含情理,只要能够及时向交警部门反映这个情况,那就不会出现这此事件中艾先生后续这么多的麻烦。

关于闯红灯救人,公安交警早已发布过提醒:救人闯红灯情有可原,但还是要注意交通安全。驾驶员遇到像这种特殊的紧急情况,如果违章了,事后可及时向公安交管部门反映,经核实属实可免于处罚。同时驾驶途中要尽量灵活处理,打开双闪行驶,提醒其他车辆注意避让,并及时报警,请求警方护送。

事儿是解决了,但是,在事情还未明了之前,媒体一边倒的报道跟风,才是这次“乌龙事件”不可收拾的最大制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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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相融的当下,新闻依旧需要准确的真实性

新闻是记录社会、传播信息、反映时代的一种文体。它借助与报刊、广播、互联网、电视上的评论与专文外的常用文本等媒介,迅速而真实地记录事件。新闻具备公开性、真实性、针对性、时效性、准确性、显著性、接近性、开放性、广泛性、变动性。这些特点其实都是反应我们当下的时代和社会。这些真实事件报道,有利于引起有关部门的注意,推进问题解决。

正因为如此,新闻才会非常注重真实性,因为每一条新闻的深处,都肩负着引导公众的责任。“探究事实,不欺阅者”是新闻大家邵飘萍的第一信条,“不到现场不发稿”也曾经是很多新闻工作者笃信的圭臬。更何况古语也曾说“所信者目也,而目犹不可信”。

可是在追求新闻新鲜度的当下,新闻乌龙事件层出不穷。早在2015年,新加坡前总理李光耀被媒体爆出“死亡”是当年全球最大的媒体乌龙事件。从“取消高考英语考试”到“港校普通话授课骂战”,从“丈母娘送宾利”到“凤凰传奇解散”,各种五花八门、林林总总的新闻不断地冲击着人们的认知。

经常都是上午看到一条新闻,热度还没持续多久,辟谣贴紧跟着就出来了。有人曾说,当下的新闻生产流程是微博等自媒体生产新闻,新闻网站和社交网站传播新闻,传统媒体跟在这些新闻后面忙着辟谣。这虽然是个玩笑,但也非常尖锐地指出了当前新闻业存在的问题:新闻生产不是在传播网络消息,就是在为网络消息辟谣。目光紧盯网络,时刻不离微信微博,已经成为一些新闻从业者掌握的唯一技能。

不可否认,科技的发展,使得信息传播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它有效地提高了新闻传播的速度。今天新闻传播已经离不开网络。但是,传播方式的改变并不影响新闻报道者的职业操守。

一则新闻的报道,经过互联网和各种自媒体的传播,迅速地被广泛传播,其传播影响力可想而知。而未经证实的新闻其传播效力和影响力同样也是超乎大家所想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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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的力量,超乎想象

就拿此次事件来说,由于医院给错了联系方式,导致公众对那位不愿作证家属的负面情绪非常大。而网络又是极其容易聚集反面情绪的地方。人人隐身在网线后,成了正义的审判者。大量的负面情绪其实非常多。

这就是新闻引导下的社会舆论。社会舆论是社会意识形态的特殊表现形式。指相当数量的公民对某一问题的共同倾向性看法或意见。往往反映一定阶级、阶层、社会集团的利益、愿望和要求。其精神内核是群体意识。其现象外观是议论形态。往往以拥护或反对、赞扬或谴责的方式对某一公共问题作公开的评价。

它也有积极的一面,比如发生在2009年云南的李昌奎案。

李昌奎将同村的19岁女子击昏后强奸,之后将此女子与其3岁的弟弟一同杀害,极其凶残。在一审判决中,依法判处李昌奎死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可是到了二审结果为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李昌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则新闻一经爆出,全国上下一片哗然,民声抱怨与反对声非常强烈。被社会舆论包围的云南高院,最终认定“判罚确有错误”,不得不改为死刑。一般情况下,省高院的判决是无法更改的。这就是社会舆论积极处。

但是,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社会舆论如果被一些不实新闻报道所引导,那么,就会变成一场集体骂战。人人不会再去关注新闻报道事件背后带给人们什么样的提醒或者是警告。就像这此事件一样,本次事件最大的积极意义,一方面是东莞交警处理此事的方式,主动调取证据,查明真相,没有用看似正确实则不顾事发当时情况的严苛标准来机械处理问题。人性化执法,及时撤销了不适当的处罚。

另一方面,也是在提醒相关部门,法律早有规定,正如礼让救护车、消防车等特种车辆导致违反交通规则可以免于处罚,鼓励在保证道路安全前提下优先救人的行为。但同时,司机救人后该如何处理违规违法,法律条款中却没有可操作的实施细则。

这才是本次事件背后最应该让人们去关注和思索,而不是因为一条不实的新闻报道,不断地指责任何一方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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