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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保险专属条款来了!还有充电桩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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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4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关于征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专属条款(2021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13日。

《征求意见稿》指出,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主险

主险包括新能源汽车损失保险、新能源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新能源汽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共三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新能源汽车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含起火燃烧)造成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车身,电池及储能系统、电机及驱动系统、其他控制系统,以及其他所有出厂时的设备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上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过程包括行驶、停放、充电及作业。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造成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新能源汽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附加险

同时,《征求意见稿》也明确了投保新能源汽车损失保险、新能源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新能源汽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可相应投保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附加车轮单独损失险、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附加车身划痕损失险、附加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附加法定节假日限额翻倍险、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

值得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推出了多个新能源汽车专属的附加险,包括附加外部电网故障损失险、附加自用充电桩损失保险、附加自用充电桩责任保险、附加智能辅助驾驶软件损失补偿险、附加火灾事故限额翻倍险、附加新能源汽车增值服务特约条款等。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金额

在消费者较为关心的保险价格问题方面,《征求意见稿》显示,保险金额为2000元、5000元、10000元或20000元,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投保时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

在折旧金额上,《征求意见稿》也给出了相应的参考折旧系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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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的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被保险新能源汽车新车购置价的80%。折旧的计算公式为:折旧金额=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新能源汽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系数。

比如,9座以下客车家庭自用和非营业纯电动新能源汽车的折旧按照车价分为四个价格区间,分别为0-10万元、10-20万元、20-30万元、30万元以上,与之对应的折旧系数为每个月0.82%、0.77%、0.72%、0.68%。9座以下客车家庭自用和非营业插电式混合动力与燃料电池新能源汽车折旧系数则不按车价区分,统一为每个月0.63%。

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发布的数据,截至6月底,全国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603万辆,占汽车总量的2.06%。今年上半年,新能源汽车新注册登记量占汽车新注册登记量的7.80%。

另一组来自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6月底,我国企业累计召回新能源缺陷车辆128.38万辆,占新能源汽车保有量的22.13%。其中,在2020年,我国共实施新能源汽车召回45次,涉及车辆35.7万辆,占全年召回总数量的5.3%,其中因三电系统缺陷召回11.2万辆,占新能源汽车召回总数量的31.3%。此外,2020年,市场监管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收到消费者提供的新能源汽车缺陷线索报告1173例,反映动力电池、电机、电控系统问题占新能源汽车缺陷线索的49.4%。

一面是随着新能源汽车市场的快速发展,一面是动力电池、电机、电控系统等缺陷问题的增长,而专属保险长期缺失,给消费者带来了不少困扰,增加了新能源汽车维修成本,降低了新能源汽车二手车的残值。随着新能源汽车保险专属条款的落地,或将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市场渗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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