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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被拘251天前员工妻子:暂未考虑是否起诉华

围绕华为前员工李洪元因离职赔偿金问题遭遇251天拘留一事的舆论持续发酵。

根据李洪元的自述,从2005年起他在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及其旗下子公司工作了12年。2018年初第7次合同到期后,华为决定不再与其续约,双方商谈后确定,公司对其以“2N”的标准进行离职补偿,补偿总金额30万余元。

但拿到这笔补偿金的9个月后,某天早上7点还在睡梦中的李洪元被广东省深圳市公安机关刑拘、逮捕,最终在251天后被深圳市龙岗区检察院决定不起诉而重获人身自由。

12月2日,澎湃新闻记者拨打李洪元的手机,其妻子接起电话后表示媒体各种解读远超出他们的预料,因此他们决定不再接受记者采访。“原本是《刑事赔偿决定书》出来后我们想发在华为内部的论坛心声社区上澄清一下,但没想到有人发到外网了,引发网络上各种讨论,各种猜测都有,我们就想出来澄清说明一下我们的真正想法,但即便这样我们说的话媒体还是各种解读,已经超出了我们的控制。”

“我们原本还是希望能跟华为高层和任总能够沟通一下,但现在消息出来后相当于有了沟通渠道了,我们也就不要求一定要当面沟通了,但我们还是希望华为能给我们一个道歉,毕竟是他们误告才导致这件事。”李洪元妻子表示。

不过,面对舆论的快速发酵,截至目前华为还没有给出一个公开的说法。据澎湃新闻记者了解,华为看到这一事件在网络发酵后,也内部开会进行了专门的讨论,但还没有一个可以对外提供的说法。

一位华为内部人士表示,这起事件起初是源于华为的举报,但最终检方起诉李洪元,检方的做法跟华为没有关系了。“如果他觉得委屈,那应该走法律途径起诉华为,请求法院给他一定补偿。”

不过,李洪元妻子表示,暂时还没有考虑到是否会起诉华为,“这都是未来长远的事情了,暂时还没有考虑到这点。我们还是希望有个道歉。”

“2N”离职赔偿

根据李洪元的自述,他是2005年10月8日入职的,第一份合同签到了2006年9月30日。随后又续签了5次合同,每次续签的时间从一年到两年一个月不等,第六次合同到期的时间是2013年12月31日。

那次到期后,李洪元和华为没有马上续签,他表示这在华为内部挺常见的,直到2014年1月17日,才和华为第七次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的合同结束时间是2018年1月31日。

他本人自从2005年加盟华为后,一开始在研发部门,后来也做过销售和运营。除了2010年-2011年曾在华为全资子公司——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工作外,其他时间都是在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工作。“2014年左右,华为开始做网络能源逆变器业务,我也开始带领一个不到10人的小团队,把业务流程梳理起来了。”

李洪元透露,在逆变器部门工作期间,他发现了一些问题,并在2016年11月21日以“一名华为员工”的身份向集团投诉邮箱发了匿名邮件。“当时没人回我邮件。但2017年3月,公司审计组还是到逆变器部门开展了调查,当年6月,我被解除管理职务。2017年12月,人力资源部的袁某来找我,说你的合同到期了,公司不想和你续约了。”

华为不想续约后有关李洪元的离职谈判随即展开。李洪元称根据劳动合同法,他在公司工作了12年,应该得到相应的补偿。“依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该以’2N’的标准按月支付离职经济补偿,N就是员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我在公司工作了十多年,但是公司没有跟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我认为公司是有过错的,所以应该给我’2N’的补偿。”

根据李洪元的说法,“当时大家说说笑笑就把事情谈完了。而且我一提出(“2N”的补偿)方案,他(何某东)立马就同意了,让我赶紧签这张纸(离职协议)。我当时还说,我考虑一个晚上,明天再签。他说不行,明天你就不是公司的员工了,你明天再来的话我们要重新谈,所以2018年1月31日谈判的当天下午我就签了。”

不过,据澎湃新闻记者从华为内部了解到:华为离职赔偿金一般是“N+1”,“2N”很少见,这也是后来华为向公安机关举报李洪元涉嫌“敲诈勒索”的重要原因。

不过,李洪元最终能避免被定罪是因为他把离职赔偿金谈判过程录了音。李洪元称,2018年1月31日下午,人力资源部的主管何某东让他到他办公室谈离职补偿的事。“进何某东的办公室之前,我打开了裤兜里的录音笔,何某东也没说不可以录音。”

2018年3月8日李洪元回了深圳,到公司签了那份确认书,确认先后收到了税后离职经济补偿383651.24元和应补发的工资。“确认书上写明了,3月8日,公司委托员工周某通过其私人银行账户向我转了304742.98元的离职经济补偿。加上前一天公司账户已经往我卡上转了近8万元,我的离职补偿就都拿到了。”

“被捕”两次变更罪名到最后不起诉

2018年12月16日,那时李洪元已经离职快一年了。但在某一天早上便衣警察上门“查水表”带走了他。

李洪元自述一个周末早上7点多钟,他正在睡觉被便衣警察带走,理由是涉嫌职务侵占。“两个多小时后,我被带到了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经侦支队第八大队,公安机关又说我涉嫌的罪名是侵犯商业秘密,因为我曾经在华为公司拷贝和打印了一些文档。”李洪元称。

2019年5月28日,李洪元的律师向深圳市龙岗区检察院递交了《呈请对李洪元作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法律意见书》),里面提到2018年12月15日,华为公司委托法务人员袁某到深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称原公司员工李洪元等人,“在与公司的离职补偿劳动纠纷中,威胁将资料外泄披露,要求公司给予补偿”,深圳市公安局遂以李洪元等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

2018年12月16日,公安机关对李洪元进行了三次讯问后,确认他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

2018年12月28日,华为公司补充报案材料,再次控告李洪元于2018年1月31日与部门领导何某东洽谈离职补偿过程中,采用敲诈的方式,迫使何某东同意私下给付额外补偿金33万元,以换取他不闹事,不举报,顺利离职的承诺。何某东迫于压力,不得不同意给他33万元。李洪元的罪名又变成了敲诈勒索。

李洪元称何某东是以华为的名义控告的,证据就是那笔周某私人账户的转账记录,以及人力资源总监何某东、他的部门领导李某、最早跟他说不续签合同的袁某、转账的部门秘书周某四个人的口供。

今年4月1日,李洪元见到了他的辩护律师后告诉他,自己朋友的电脑里可能还有一个录音备份,律师就和李洪元妻子一起找到了这份录音。

2019年4月19日,检察院第一次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5月17日,警方提交了《补充侦查报告》。这次一同提交的还有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时间2019年1月9日,编号为粤安计司鉴2018计972号。

律师在《法律意见书》里写道,“《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录音资料文字版证明当时的商谈是在双方有说有笑的基础上进行的,最终经过2小时12分24秒的充分协商,达成了离职补偿协议,整个过程并无李洪元实施威胁或要挟的语言。”

从龙岗区检察院提供给李洪元的《不起诉决定书》来看,2019年3月21日,深圳市公安局将案件移送龙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4月19日,案子被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又在5月17日补查重报。6月14日,龙岗区检察院第二次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又在7月12日补查重报。

一个多月后的8月22日,龙岗区检察院就对李洪元做出了不起诉决定。《不起诉决定书》里说,深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决定不起诉。

8月23日,李洪元被放出来了。

10月24日李洪元申请国家赔偿的。

11月25日,龙岗区检察院作出了《刑事赔偿决定书》。依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的规定,李洪元在经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因证据不足被依法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且没有国家免责事由,有权获得国家赔偿。最终,龙岗区检察院赔偿了107752.94元,包括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他们承诺向原工作单位(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和李洪元父亲所在的单位发函,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误告还是震慑

李洪元妻子对澎湃新闻记者表示,舆论发酵到现在,华为的人始终没有找他们沟通过。“检察院应该也发布了相关函件给华为,希望他们能帮助恢复名誉,但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收到华为的回复。”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游云庭接受澎湃新闻记者采访时称这一案件暴露了两方面问题,第一是华为将不应该由刑事案件立案的和员工的纠纷去进行了报案,这反映了他们的企业文化存在问题,内控流程也存在问题。他们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法务部门没有正确的认识法律,只管达到目的。第二是深圳当地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的立案批捕环节也存在问题。“对华为来说,此举是想要打击员工离职时索要比较高额的补偿这个行为,杀一儆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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