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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你选“遗嘱信托”还是“家族信托

民法典时代,你选“遗嘱信托”还是“家族信托

编者按:民法典时代下,你会选“遗嘱信托”还是“家族信托”来传承财富呢?

作者丨郑苒律师 上海埃孚欧律师事务所

来源丨兴罗棋布(gh_c75bbfb33b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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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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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承财富选什么

遗嘱信托,顾名思义,是委托人通过立遗嘱的方式设立的信托。

新颁布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4款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可见,遗嘱信托作为财富传承的重要形式已经被《民法典》所确定

家族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实际上,家族信托和遗嘱信托并不是两个对立的概念,遗嘱信托是家族信托的一种形式。和我们熟知的家族信托不一样的是,遗嘱信托通过委托人立遗嘱而设立,一般的家族信托通过委托人与信托公司等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而设立。

为了方便对比,本文中的“家族信托”指的是在委托人生前就和信托公司等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而设立的家族信托。

那么问题来了,民法典时代下,你会选“遗嘱信托”还是“家族信托”来传承财富呢?

民法典时代,你选“遗嘱信托”还是“家族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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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信托和家族信托哪个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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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信托or家族信托

民法典时代,你选“遗嘱信托”还是“家族信托

1、从法律规定来看,目前关于遗嘱信托的法律规定寥寥无几,《民法典》中有1条,《信托法》中有2条。

实践中成功设立遗嘱信托也不常见。而家族信托依托《信托法》,规定较为完善,且市场上已有较为成熟的产品,比如招商银行的“金葵花财富信托”、平安信托的“鸿睿系列标准型家族信托”、兴业信托的“藏珑一号家族信托”、中融信托的“承裔泽业标准化家族信托”、华宝信托的“世家华传系列家族信托”等,都有经过论证的信托文件条款和财富保值增值机制,设立流程也较为便捷。

2、因为遗嘱信托尚未出台相关法律细则,导致在设立过程中会产生很多问题。

(1)遗嘱信托对遗嘱的形式和内容有很高要求。

设立遗嘱信托的遗嘱形式上要符合《民法典》继承编中关于遗嘱形式的法律规定,若形式上不符合遗嘱相关的法律规定,遗嘱会被认为无效,遗嘱信托自然无法设立;另一方面,遗嘱内容中则要列明《信托法》中规定应当载明的事项,比如合法的信托目的和确定的信托财产、受益人等等。

如果信托财产,或受益人、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的,信托将会无效。而在家族信托中,信托文件经过法律人士制定,不太会出现因为文件缺失条款而无法成立信托的情况

(2)遗嘱信托还存在遗嘱中指定的受托人拒绝担任受托人的可能性。

这是遗嘱信托具有一个较大的风险。

因为遗嘱信托中,委托人通过遗嘱设立信托,遗嘱是单方做出的,受托人不能在立遗嘱时对信托进行承诺,而是在立遗嘱人死亡后才涉及这个问题,不排除受托人届时也会因为各种原因拒绝担任受托人。

如果遗嘱信托指定的受托人都拒绝担任,那么按照《信托法》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受益人可以另选受托人,但是另选受托人无疑导致没有达成委托人(立遗嘱人)生前的意愿,也给了受益人过多的权利空间。

这是一个在一般的家族信托中不会遇到的问题。因为一般的家族信托中,信托公司在信托合同上签字即表示同意担任受托人。

(3)信托财产范围争议。

虽然立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明确信托财产的范围,但是因为从立遗嘱之时到遗嘱信托成立之时往往间隔较长一段时间,遗嘱中确定的财产有可能价值会有波动,尤其是证券类的资产

所以对于遗嘱信托来说,应当优先考虑价值容易确定的财产作为信托财产,比如银行存款、房产等。

另外立遗嘱人列明的信托财产中可能还会包括夫妻共同财产,或者遇到遗产要用来还债的情况。

这些都导致在设立遗嘱时没有办法直接按照遗嘱上列明的财产设立信托,而往往需要诉讼到法院进行析产。

而在家族信托中,委托人在生前就将信托财产区分好并转移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也会对信托财产进行产权上的严格审查,大大降低了争端。

(4)遗嘱信托往往委托个人作为受托人,这将带来一系列问题。

从文献资料来看,我国从古代至今的遗嘱信托都倾向于委托个人(一般为亲属)作为受托人,个人受托人就会遇到生老病死,以及离婚、债务、继承的问题。

信托财产转移给这些个人受托人后,如何保护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个人是否可以像信托公司一样做到单独记账、分账管理呢?怎么避免信托财产不因受托人个人的离婚、债务、继承等因素而流失?受托人死亡后信托何去何从?

这些问题实际上都还没有确切的答案。

目前只能依赖于受托人具有良好的品行和高尚的道德。而在家族信托中,一般由信托公司等机构作为受托人,这就不存在上述问题

而且一般来说机构团队的投资经验能力优于个人,能够更好地将信托财产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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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传承类信托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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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方向

《民法典》就遗嘱信托进行了原则上的规定,但是更多细节仍需完善。

从目前的司法案例中,遗嘱信托暴露的问题多多。

实际上,遗嘱信托的设立难点主要在于对于信托财产的确定以及受托人是否承诺信托,因为这两点是委托人在立遗嘱时无法确定的,从而存在变数和风险。

而这些风险,委托人可以轻易的通过在生前与信托公司设立家族信托来避免。委托人在生前就设立家族信托与信托公司达成一致,签署信托合同,确定信托财产并转移信托财产,同时在生前还可以对信托保有委托人的全部权利。从这个角度来说,遗嘱信托反而设立程序复杂、后续问题繁多,似乎并无优势。

笔者认为:遗嘱信托的适用场景,应当是被继承人想要设立信托,但情况危急无法设立家族信托,只能通过遗嘱的方式设立信托。但凡被继承人想要设立信托来传承财产,有条件有能力应该优先考虑通过信托合同的方式设立家族信托,而遗嘱信托应该是一个备选项

可能有的委托人就是想在生前保有对全部财产的支配权利,死后才设立信托。这类委托人可以考虑遗嘱信托,但这就要注意遗嘱的形式和内容都要符合法律规定,律师、信托公司完全可以提前介入,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制定周全的信托方案作为遗嘱的附件,由委托人签字、见证人见证。

当然,遗嘱信托的存在是非常有必要的。

就像《民法典》删除了现行《继承法》中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是为了维护遗嘱自由一样,遗嘱信托也是对立遗嘱人最真实意愿的保护。直到最后一刻,立遗嘱人都可以遵从内心,选择通过信托的方式进行财富传承。

遗嘱信托急需完善细节规定,在此之前,想要通过信托传承财富的委托人可以优先考虑在生前设立相对完善的家族信托,以避免遗嘱信托后续可能产生的问题。

民法典时代,你选“遗嘱信托”还是“家族信托

编辑丨英子 / 夏洛克-不二熊 / Cleis / 蛋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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