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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方图说 | 为何音乐类综艺节目版权纠纷时常出

道方图说 | 为何音乐类综艺节目版权纠纷时常出

专注于知识产权疑难诉讼

道方图说 | 为何音乐类综艺节目版权纠纷时常出道方图说 | 为何音乐类综艺节目版权纠纷时常出

前阵子,关注度颇高的综艺选秀节目《青春有你2》拉下帷幕,大家有没有发现回看DANCE组测评时,《恋爱循环》的舞台表演竟然没有声音和字幕???屏幕的侧边出现了一行字“与版权方沟通 版本替换中”。好好的视听舞台就变成了一部无声默剧,只能听到配音的吃苹果声、射箭声,后期工作人员的喷嚏声,还有一些场外发言……尴尬都快要溢出屏幕了。难道出现版权纠纷了?出于好奇,我到微博搜索了一下,网传的原因是爱奇艺只买了这首歌一天的版权……

目前,许多综艺节目都涉及了音乐作品表演的环节,观看节目的观众希望表演者通过对音乐作品个性化的诠释与演绎,得到视觉与听觉上的享受。那么,如果音乐作品的版权问题不提前解决的话,整个节目的可观赏性就会大打折扣。

深受大众喜爱的音乐作品往往很容易得到综艺节目制作方的青睐,在节目中被再次演绎,但是稍不留意就会有侵犯音乐版权的可能。随着版权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音乐作品的权利人也更加注重对其权利的保护,通过诉讼等途径要求停止使用、公开道歉等,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2018年7月30日,因《明日之子》节目制作方未经授权使用李志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天空之城》被起诉至深圳市南山区法院,要求赔偿100万。此外,还有多起综艺节目版权侵权纠纷也引起了大家的关注。2020年4月22日,音阙诗听版权方就在微博上点名各大使用方未经授权使用、改编、演唱其拥有版权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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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先来看看我国《著作权法》对音乐作品的著作权有怎样的规定。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音乐作品著作权人享有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等在内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享有的专有权利是指,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他人不得实施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即他人要行使第十条所规定的权利,必须通过相应权利人的许可。

此外,《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还规定了,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音乐类综艺节目对音乐作品的使用,通常包括了直接翻唱和改编翻唱两种情形。直接翻唱一般指对原音乐作品的词曲不加删改,由演唱者对该作品重新进行现场表演、演唱,此种类型在诸如《偶像练习生》《创造101》等选秀综艺较为常见。改编翻唱则会对词曲作出较大幅度的修改,如《歌手》《乐队的夏天》,加入了改编者的个性化创作与表达,给人以耳目一新的体验。

下面就以音乐类综艺节目比较容易涉及到的署名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改编权为例,一起来看看,根据法律规定,节目制作方需要注意些什么。

署名权

音乐类综艺节目在翻唱原有音乐作品时应标注著作权人姓名、作品名称,主要是指词、曲作者名称以及原唱者信息等,这些信息均应准确、详细。

表演权

演艺者在综艺节目中翻唱他人的音乐作品,属于表演权规制的范围,“翻唱类”节目应获得著作权人就表演权的许可。

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所指的受控行为是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即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点播和下载作品。综艺节目上传至网络视频平台供公众点播、下载已经是常见的做法,在实施该行为前得先取得权利人的同意。

改编权

像《歌手》等音乐竞演节目涉及到歌手对原本作品的编曲、作词大幅度改动,需要获得著作权人就改编权的单独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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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爆2019年夏天的综艺节目《乐队的夏天》制作方花费了8个月与各大版权公司进行洽淡取得演唱歌曲的授权,在节目中对每一首歌的具体信息都一一详细列明。)

随着音乐作品权利人维权成功的案件逐渐增加,节目组的版权意识也逐渐提升,那么当前音乐类综艺节目版权纠纷时常出现的原因是什么呢?

1.版权管理体系混乱,版权信息不明晰。

当前我国的音乐作品权利人主要有以下四类:

道方图说 | 为何音乐类综艺节目版权纠纷时常出

上述四类主体都可能对某一首音乐作品拥有不同类型的著作权,四者之间也可以互相授权许可,音著协对版权的代理也有不同的内容。由于涉及权利主体、权利类型众多,在版权付费阶段,常常会出现因信息不对称、版权授权机制不通畅而导致音乐作品使用与确权之间的问题。例如,许多音乐作品的网络信息传播权是没有交给音著协管理的,综艺节目的制作方即使音著协签订“一揽子协定”,也有可能因为音著协某些音乐作品网络信息传播权的授权权限,而产生版权纠纷。

2.版权费用收取无相应规范,节目组抱有侥幸心理。

音乐作品版权方依据参考音乐的形式、版权使用方式以及使用期间等因素,提出高低不一的报价,有时甚至一首歌超过百万的价格。对于音乐类综艺节目来说,音乐作品的现场演绎是其节目的主要形式,音乐作品的丰富多样、作品的受喜爱程度等都是制作方重要的考量因素。行业内对于版权费用的收取没有相应的规范,有时候版权费用已经占据了节目组制作的大部分预算。考虑到综艺节目的内容和质量,对于较为隐蔽的版权问题,节目组往往抱着侥幸心理,选择先忽略,等待出现纠纷后再进行解决。

3.维权成本高,惩罚力度低。

在音乐领域中,许多独立音乐人由于受资金限制缺乏专业的律师团队,其创作的优秀作品很容易成为不同综艺节目侵权的对象。李志便是独立音乐人维权的重要代表,其与多家公司的搜集证据到沟通拉锯的维权之路尽体现出维权的艰辛。音乐人即便最后能够获得赔偿,除去时间成本、诉讼开支,与节目凭借作品所获得的影响力与潜在收益相比,实在是微乎其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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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逐渐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赔偿金额也相应地提升。在2020年4月2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中关于“音乐作品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提到“擅自在热门综艺节目中使用涉案音乐作品,属于侵权情节严重,可以比照前述基本赔偿标准,酌情提高1-5倍赔偿数额。”我们可以欣喜地看到,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在逐渐加强。

尽管版权纠纷仍时常出现,但随着音乐类综艺节目的版权问题受到的关注度越来越高,综艺节目节目组在使用音乐作品时也更为谨慎,所以也才会有无声无字幕的表演舞台出现。其实,作为普通观众,我们也只是希望能够在节目中欣赏到更多由不同方式演绎的风格多样的音乐作品,为我们忙碌的学习与生活带来片刻轻松与愉悦。

1.《为什么这些综艺还是侵权了?|版权观察(更新)》,https://mp.weixin.qq.com/s/mGkP5EsRVj4RlFXjc_kOwQ

2.《商业化的复兴:中国数字音乐产业研究报告2019年》,https://www.iresearch.com.cn/

3.《2018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年度报告》,http://www.199it.com/archives/869531.html

4. 王迁:“著作权法限制音乐专有许可的正当性”,《法学研究》,2019年第2期。

5. 罗朋,殷亚莉:“电视综艺节目音乐翻唱侵权现象解析”,《新闻战线》,2019年第1期。

6. 黄启哲:“又侵权下架?音乐综艺该补上版权课了”,《文汇报》第009 版,2019年4 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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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佩怡

图片 @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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