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大当婚,女大当嫁”中的“大”有多大?看
有句俗话都听过:“男大当婚,女大当嫁。”男女成年后,便进入可以结婚成亲的阶段。不过,这里所谓的“大”,究竟是多大,也就是说男女青年究竟达到何种年龄才可谈婚论嫁呢?今天堃哥就跟大家聊聊这个话题。
商周时期之前的婚龄规定,吓到我了!其实这个问题在中国古代并无一定之规。远古时代的婚龄,现在肯定没有办法确切了解,但通过后人的记载可知一二。唐代杜佑《通典·礼典·嘉礼四》中的“男女婚嫁年纪议”曾经说道:
太古,男五十而娶,女三十而嫁。
说实话堃哥被这说法吓到了,想去验证,可惜没有其他记载可为佐证。这应该只是后人的推测,不足凭信,因为就那时候人类的生理特征而言,能不能活到这个岁数还不一定呢!五十、三十之数显然极不合理。所以说,当时很可能只依从通行的习俗、惯例,而无明确的规定,男女发育成熟后,行过成年礼,即可嫁娶婚配。
商周以来,随着礼仪制度的形成和确立,婚嫁的年龄也在礼制规定中逐步体现出来。《礼记·曲礼》中有所记载:
人生十年曰幼,学;二十曰弱,冠;三十曰壮,有室。
《礼记·内则》中则记载
女子十年不出……十有五年而笄;二十而嫁;有故,二十三年而嫁。
简单翻译一下:男子十岁称幼,开始学习;二十岁称弱,应行冠礼(男子成年礼);三十岁称壮,应娶妻成家。女子十岁开始就应守在闺房中,不再外出;十五岁应行笄礼(女子成年礼);二十岁应出嫁;如果遭遇丧父之类的变故,可延至二十三岁出嫁。
这个说法跟前面说的相比已经大大提前了男女婚嫁的年龄要求。但堃哥总觉得还是不太对。通常认知里,古代男女婚假的年龄应该要比这个小得多才对啊!因为从人生长发育的实际情况以及当时人的平均寿命看,这里规定的男女婚姻年龄显然还是偏晚了一些。
汉代以来,早婚盛行!对此,汉代以来的儒生在解说礼书时,既不想明目张胆的说古籍不对,又要有个合理的解释,所以作了一些变通。东晋有个叫范宁的,有过这么一段阐述:
礼,二十而冠,冠而在丈夫之列。谯周曰:“国不可久无储贰,故天子、诸侯十五而冠,十五而娶,娶必先冠。”……是故男自二十以及三十,女自十五以及二十,皆得以嫁娶。先是则速,后是则晚。凡人嫁娶,或以贤淑,或以方类,岂但年数而已。若必差十年乃为夫妇,是废贤淑、方类,苟比年数而已,礼何为然哉?则三十而娶,二十而嫁,说嫁娶之限盖不得复过此尔。
堃哥解读一下这段话。范宁引述三国时期学者谯周的论断称,天子、诸侯从继承大统的角度考虑,十五岁即可行冠礼,随后就可娶妻。所以,一般男子从二十至三十岁,女子从十五至二十岁,皆属可以婚嫁的年龄,前者为下限,后者为上限。就嫁娶而论,礼制只是要求人们重视门当户对、贤淑与否,并非在婚龄上作硬性规定。所以三十而娶、二十而嫁的说法,只是要求人们婚嫁的年龄不得超过三十和二十的上限而已。这位范宁大人玩儿一把偷换概念,但至少道理上讲的通了:上面说的男三十、女二十只是上限,不是硬性要求,别超过这个年龄结婚就行了。
无独有偶,魏晋时的王肃也在《圣证论》中,对礼书上的婚龄规定作了类似的解说,而且还引用了圣人孔子的话为自己的说法做佐证:
孔子曰:夫《礼》言其极,亦不是过。男子二十而冠,有为人父之端;女子十五许嫁,有适人之道。于此以往则自昏矣。
可以看出,王肃借孔子的嘴,认为三十、二十之数为婚龄的上限,认为自二十、十五的下限开始,男女皆可婚配成家了。由此可见,这个时期(魏晋时期)的学者大都把三十、二十之数解释成礼制为婚嫁年龄所确立的最晚极限,实际婚龄已被提前至男子二十、女子十五,甚至可以更早一些。这个跟我们一般的认知也更符合一些。
唐宋以来,人们大体沿袭了魏晋时的说法。宋代以砸缸为我辈所熟知司马光在《书仪·婚仪上》记载:
男子年十六至三十,女子十四至二十,身及主婚者无期以上丧,皆可成婚。
可以这样理解司马光的话,在宋人眼里,古礼的婚龄规定已不合时宜,而且明确规定,男子满十六岁,女子满十四岁,只要本人和主婚人没有须服一年以上丧期的亲人去世,皆可成婚。
其实,当时社会上早婚之风非常盛行,因此,唐宋时期法律规定的婚龄比礼书所要求的会更早一些,男子十五岁,女子十三岁,即属合法的结婚年龄。司马光认为法律规定顺从了当时的人情,因此,编撰礼书也应考虑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将婚龄适当提前,以“顺天地之理,合人情之宜”。
而明清以来的礼制规定基本上采用了司马光的说法,如《大明集礼·嘉礼》“庶人昏仪”规定:
为什么早婚会流行?国朝庶民昏仪,男年十六、女年十四以上,并听昏娶。
可以看得出来,无论是礼仪制度,还是法律规定,各朝各代都有婚龄不断提前的趋势。咱们试着探讨一下其中的根本原因。
一是政治因素。古代中国地广人稀,封建王朝不仅要有土地,还必须有人口,俗话说“”人多势众,人少势微”嘛。所以,一定要鼓励民众多生育子女,以求人多势众,即所谓“王也者,势之众也”。一个比较有名的例子,就是春秋时期越王勾践的故事。为了振兴越国,报仇雪恨,勾践积极推行“藩育庶人”的政策,对国民下令:
命壮者无取老妇,令老者无取壮妻。女子十七不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二十不娶,其父母有罪。
这可是明确的法律规定啊!男的到了二十、女的到了十七还不结婚,给父母论罪!这明显就是出于政治上的考虑,动用国家政权力量,强行提早婚龄。再比如,汉惠帝时也有类似规定,女子十五以上不嫁者,须交纳五倍的税赋;而晋武帝时规定,如女子年满十七尚未择偶,地方官就要指配丈夫。看到没?这都不是父母包办了,是政府包办!
再从经济角度看。中国历来以农业立国,由于所有农活儿全都依赖人工劳力,所以农户都会通过“添丁进口”来解决劳动力问题。早娶媳妇不仅直接为家庭增添了劳动力,而且还可以早日生出更多的劳动力。这个不用堃哥多说了,大家都明白,现如今,特别是农村地区,这种想法依然盛行。
三是社会地位的要求。以家族为本位的中国古代社会,家族的兴旺发达是人生最重要的追求目标之一。个人的一切努力,都是为了“光宗耀祖”,人生的最大罪过,就是所谓的“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一个家族如果能“N代同堂”,且男丁众多,就可以在社会上极受羡慕。所以,家长都会竭尽全力,安排自己的儿子尽早结婚,以便“早生贵子”,传宗接代。
最后从生理角度看。人类发育成熟后,自然会有两性方面的需求,不及早解决,就可能会出现有悖于传统礼制限制与规定的行为。不断调整婚龄规定,实际上也是顺从人们的这类需要,以免因不合理的限制而出现更多的“违礼”之举。
因为这几个方面的原因,汉代以来,早婚极为盛行,男女结婚的实际年龄往往比法律、诏令和礼制规定要早得多。举几个皇室的例子,据史书记载:汉昭帝十二岁娶上官皇后;晋明帝死时仅二十七岁,其子晋成帝当时已十五岁;北魏文成帝时,诸王十五岁,便赐妻别居;南朝梁的张绩年仅十一岁,即娶富阳公主为妻;北周的于翼,也于十一岁时娶平原公主为妻。
民间的情况,跟皇室相比也不遑多让。据胡朴安《中华全国风俗志》中记载,清代时“贵州男子自十岁至十五岁,父母即定亲”;河南汝城“结婚自童幼,大家无十岁未聘之子”;湖北黄陂“儿童初生之时,即有媒人前来说媒”;江苏太仓“村野之俗,多襁褓为婚”;东北一些地区“结婚多在十岁以内,过此则为晚”;山东多数地区“男子十三四岁娶妻者为常……甚至有十一二岁娶妻者”。
不过到了近代,对于结婚年龄的问题,又有了新的书说法。比如梁启超就针对早婚问题写了一篇文章,叫做《禁早婚议》,提出早婚的五大危害:一害养生,二害传种,三害养蒙(指子女教育),四害修学,五害国计。梁启超是极力呼吁禁止早婚的。当然,他的这一说法在当时也有很多人反对,认为只要男女身体已充分发育,据中国人情况,男子约十八至二十岁,女子约十五至二十岁,且经济上已有结婚的能力,就可以结婚。
话说回来,咱们探讨的只是中国历代礼制或法律对婚姻年龄的规定和要求。“男大当婚,女大当嫁”,这个“大”到底是多大,咱们可以在理论层面讨论,但可千万不要违反了相关的法律(具体到咱们国家就是婚姻法)规定啊!
好了,今天的话题就到这儿了。感兴趣的朋友们可以评论、转发、收藏、关注堃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