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汇算清缴,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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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的规定:
1.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2.按“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判断企业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案例:甲企业 2019年资产总额:
第一季度期初从业人数140人,期末从业人数160人,资产总额期初3000万元,期末35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
第二季度期初从业人数160人,期末从业人数320人,资产总额期初3500万元,期末5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240万元
第三季度期初从业人数320人,期末从业人数300人,资产总额期初5000万元,期末4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
第四季度期初从业人数300人,期末从业人数380人,资产总额期初4000万元,期末6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
第一季度从业人数平均值=(140+160)/2=150人
第一季度资产总额平均值=(3000+3500)/2=3250万元
截止第一季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
第二季度从业人数平均值=(160+320)/2= 240人
第二季度资产总额平均值=(3500+5000)/2=4250万元
截止第一季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240万元
第三季度从业人数平均值=(320+300)/2= 310人
第三季度资产总额平均值=(5000+4000)/2=4500万元
截止第三季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
第四季度从业人数平均值=(300+380)/2= 340人
第四季度资产总额平均值=(4000+6000)/2=5000万元
截止第四季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
2019年从业人数全年季度平均值=(150+240+310+340)/4=260人
2019年资产总额全年季度平均值=(3250+4250+4500+5000)=4250万元
2019年全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400万元
总结:由于资产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超标,2019年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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