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一女子十年内欺骗了25名男性的感情,还骗约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公诉刑诉〔2019〕540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住信宜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8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信宜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开始,被告人黄某甲以“黄珍”、“刘燕”、“黄玉玲”、“成妹”、“成梅”、“叶梅”、“叶秀”、“黄梅”、“叶梅玲”、“李秀”、“叶梅秀”、“叶恩”、“叶青”、“陈梅”、“陈某梅”等虚假姓名身份,以谈婚名义通过陆某某(已死亡)、“阿英”和其他人介绍认识多名男性被害人,由陆某某及其丈夫叶某甲(另案处理)、女儿叶某乙(另案处理)扮演其家人,再以身体不舒服、家人去世、家人生病、生育孩子、学车、买房、考资格证等各种虚假理由骗取被害人财物。黄某甲把被害人钟某某给其使用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卡号62284811713976******)和钟某某提供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6221885921000******)用于接收被害人的转账,然后让其男友陆某甲和被害人钟某某、黎某甲帮忙取款给她。黄某甲把诈骗所得款项(包括被害人给的现金和转账的资金)现金存入自己的两个农村商业银行存折(账号:80010001629******、80010000910******)。具体诈骗犯罪事实如下:
1、2009年,被告人黄某甲经陆某某介绍以“黄珍”的虚假姓名身份认识被害人文某某,之后以各种虚假理由诈骗文某某共约18万元。
2、2010年,被告人黄某甲经人介绍以“刘燕”的虚假姓名身份认识被害人钟某某,之后以各种虚假理由诈骗钟某某共约20万元。
3、2012年年初,被告人黄某甲经人介绍以“叶恩”的虚假姓名身份认识被害人韦某甲,之后以各种虚假理由诈骗韦某甲约20万元。
4、2012年3月,被告人黄某甲经人介绍以“黄玉玲”的虚假姓名身份认识被害人邱某某,之后以各种虚假理由诈骗邱某某共约36.2万元。
5、2013年5、6月,被告人黄某甲经人介绍以“成妹”的虚假姓名身份认识被害人杨某某,之后以各种虚假理由诈骗杨某某共约26万元。
6、2015年,被告人黄某甲经人介绍以“黄梅”的虚假姓名身份认识被害人甘某某,之后以各种虚假理由诈骗甘某某共约7万元。
7、2015年9月,被告人黄某甲经胡某某的介绍以“叶梅”的虚假姓名身份认识被害人赖某某,之后以各种虚假理由诈骗赖某某共约20万元。
8、2015年9月,被告人黄某甲经人介绍以“黄梅”的虚假姓名身份认识被害人潘某甲,之后以各种虚假理由诈骗潘某甲共约2万元。
9、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黄某甲经人介绍以“叶秀”的虚假姓名身份认识被害人黄某乙,之后以各种虚假理由诈骗黄某乙共约20万元。
10、2015年12月,被告人黄某甲经人介绍以“叶梅”的虚假姓名身份认识被害人何某某,之后以各种虚假理由诈骗何某某共约5万元。
11、2015年年底,被告人黄某甲经人介绍以“成梅”的虚假姓名身份认识被害人文某乙,之后以各种虚假理由诈骗文某乙共约10万元。
12、2016年,被告人黄某甲经人介绍以“叶梅玲”的虚假姓名身份认识被害人吕某某,之后以各种虚假理由诈骗吕某某共约7万元。
13、2016年年初,被告人黄某甲经人介绍以“叶梅秀”的虚假姓名身份认识被害人潘某乙,之后以各种虚假理由诈骗潘某乙共计55456元。
14、2016年4月,被告人黄某甲经人介绍以“叶梅”的虚假姓名身份认识被害人陈某甲,之后以各种虚假理由诈骗陈某甲共计17500元。
15、2016年7月,被告人黄某甲经许某甲介绍以“叶梅”的虚假姓名身份认识被害人许某乙,之后以各种虚假理由诈骗许某乙及其父亲许某丙共约34790元。
16、2016年8月,被告人黄某甲经陆某甲介绍以“李秀”的虚假姓名身份认识被害人黎某甲,之后以各种虚假理由诈骗黎某甲共约116300元。
17、2016年12月,被告人黄某甲经人介绍以“陈梅”的虚假姓名身份认识被害人吴某甲,之后诈骗吴某甲通过其儿媳方某某转账的5000元。
18、2017年,被告人黄某甲经许某甲介绍以“叶妹”的虚假姓名身份认识被害人梁某甲,之后以各种虚假理由诈骗梁某甲共约14万元。
19、2017年,被告人黄某甲经许某甲介绍以“叶梅”的虚假姓名身份认识被害人温某某,之后以各种虚假理由诈骗温某某共计2万元。
20、2017年5、6月,被告人黄某甲经陆某甲介绍以“叶梅”的虚假姓名身份认识被害人韦某乙,之后以各种虚假理由诈骗韦某乙共计27800元。
21、2017年9月,被告人黄某甲经人介绍以“叶青”的虚假姓名身份认识被害人叶某丙,之后以各种虚假理由诈骗叶某丙共约4万元。
22、2018年7月,被告人黄某甲经人介绍以“陈梅”的虚假姓名身份认识被害人陈某乙,之后以各种虚假理由诈骗陈某乙共计10500元。
23、2018年10月,被告人黄某甲经人介绍以“陈某梅”的虚假姓名身份认识被害人罗某某,之后以各种虚假理由诈骗罗某某共计24100元。
24、2019年年初,被告人黄某甲经人介绍以“陈梅”的虚假姓名身份认识梁某乙,骗取梁某乙母亲林某某给的利是、定金共计3211元。
综上,被告人黄某甲诈骗文某甲等25名被害人合计约2406657元。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甲于2019年5月7日被抓获归案。
再查明,黄某甲的两个农村商业银行帐户(账号:800100009********、800100016********)的存款余额分别为250万元、50254.56元,已被公安机关申请冻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苹果手机1台、诺基亚手机1台、存折4本、银行卡1张等物证;2.指认材料、银行账户交易记录、存款凭证、银行账户查询结果等书证;3.证人陆某乙、许某甲、胡某某、方某某、陈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文某甲等25人的陈述;5.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7.视频光碟9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共计2406657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舸
2019年11月14